首页 > 历史

解密:重臣司马光为什么要置一乡下女孩于死地?

时间:2025-03-05来源:网络作者:小白
中国封建时代有一起情节简单的伤害案,那就是《·刑法志》记载的一个著名案件“阿云之狱”。

在案发时的,后经明至清末,围绕该案定性问题一直争议不休。

历史评说多认为,“阿云之狱”其实是一场变法之争。

虽然如此,但是此案的判处结果却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上的一个亮点,那就是关系到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——自首的认定。

《宋史·刑法志》记载的案件“阿云之狱”,发生于熙宁元年(公元1068年),13岁的登州 (今山东登州)少女阿云还在为母亲守孝,孤苦无依。

没想到阿云的叔父贪图钱财,竟然以几石粮食(价值约等同于现在2000元人民币)就将阿云卖给了一位名叫韦大的老光棍为妻。

韦大容貌丑陋,阿云对这门亲事死活不愿意,可又拗不过叔父。

于是阿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,杀死韦大。

网络配图 阿云晚上悄悄来到韦大的家里,适逢韦大正在熟睡,阿云拿起砍柴刀朝着韦大一阵乱砍。

被惊醒的韦大下意识地翻身起来用手阻挡,阿云看韦大醒来,又惊又怕,丢掉柴刀,扭头就跑。

阿云当时只是一个年仅13岁的小女孩,柔弱无力,对韦大一阵乱砍,除了砍掉韦大一个手指头外,韦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伤,没什么大碍。

于是媳妇没娶着、差点丢掉性命的韦大立即报了官,说有人要杀他。

知县立即将阿云捉来,说这案子明摆着就是你干的,你就招了吧,免得受皮肉之苦。

阿云也不抵赖,毫不隐瞒地将事情的整个由来说得清清楚楚。

就这样还不到一天,这起杀人案就这样告破了。

其实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,按照今天的法律,得按伤害或者杀人未遂定罪,这类案件多的是,绝不致引起热烈讨论。

阿云杀未婚夫之举,也许出于反抗包办婚姻?《宋史·许遵传》说:“初,云许嫁未行,嫌婿陋。

”出嫁前对容貌丑陋的未婚夫已存厌恶之心,后来憎恨心理转化为坚决的行动。

险做刀下鬼的男人,未见记载有劣迹,论理该算无辜者。

任何时代的法律,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直接目的。

阿云不愿嫁韦某,绝无剥夺韦生命的权力,虽未造成杀死他人的后果,伤害或杀人未遂则是清楚无误的。

封建时代对故意伤害杀人罪,照例以“杀人偿命”为准则,处置甚严。

当时,审案的是登州知州许遵,与审刑院、大理寺等司法机关判决“绞刑”的观点迥异。

他的理由是:一、阿云“许嫁未行”,只可“以凡人论”,有从轻情节不能按杀夫论罪;二、讯问后立即承认,应以“自首”对待。

许遵认为,阿云被许配给韦大时尚处于为母亲守孝期间,按照律法规定,守孝期间的婚约无效,再者阿云是被叔父逼婚,自己并不同意这门亲事,因此这门亲事,无论于公于私,都是不合法的。

刑部不接受许遵的申辩,依然维持死刑判决。

这时事情又发生了戏剧化的转折。

许遵被调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,这是大理寺的最高长官,这下许遵掌握了案件复核的主动权,阿云被改为有期徒刑。

惊动两大名臣展开辩论网络配图 但御史台又不干了。

御史台相当于现在的纪检、监察部门,专门负责督查政府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。

御史上书皇帝,弹劾许遵,说许遵利用职务之便枉法,之所以不说徇私枉法,是因为没人相信许遵和一位乡下的平民女孩有什么私下交易。

神宗皇帝把这个案子发到翰林院,让司马光和这两个当时最有名望的翰林学士来评判。

王安石和司马光虽然都对对方的才学、人品十分钦佩,但政见截然不同。

司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决,王安石支持许遵的有期徒刑判决,两个翰林学士为此在朝堂上吵的,谁也无法说服谁。

但司马光和王安石争论的真正意图不在这里。

当时王安石在朝廷里鼓吹变法,司马光坚决反对变法。

如果以皇帝的诏书为准,就证明皇帝的旨意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,皇帝的旨意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变更,而这是王安石推行变法的基础。

其实,早在此案发生前的当年七月,宋神宗曾颁布诏令说凡是谋杀被害人致其受伤,司法官经审问,将要纠举时,罪犯自首,依照谋杀罪减刑二等论处。

审刑院、大理寺判阿云死罪,并以违反服丧期间不得婚嫁的律文为由奏报皇帝裁决,皇帝在承认此判决的基础上赦免了阿云死罪。

没过多久,朝廷大赦天下,阿云被释放回家。

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,案子似乎真的结束了。

宋神宗元丰八年 (公元1085年),67岁的北宋名臣司马光终于当上了宰相。

司马宰相上台后,又将这一起陈年老案翻了出来,重新进行审理,审理的结果是,将案中原来已经释放回家的一名乡下女子改判死刑,并立即斩首示众。

网络配图 此时距案件发生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17年。

身为宰相的司马光与这名乡下女子有何仇怨,为何已经过去了将近20年,还一定要置她于死地呢? 其实问题并不在案件本身,这还是一个派系党争的问题,其中关键的原因乃是皇帝、群臣对于此案中的一个重要环节——自首,如何认定而应起的广泛争议。

该争议绵延两朝,史所罕有。

但进一步思考,从“阿云之狱”涉及的皇帝、群臣的轮番论辩中,我们正还可以隐约窥得北宋一朝由而引发的愈演愈烈的党争。

大臣党争,历代不绝。

虽然曾经说过君子群而不党,但君子结党自汉以来已经屡见不鲜(如)。

免责声明:以上内容源自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,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。

解密历史上的西楚霸王楚霸王项羽为什么留不住人才?

此页面是否是列表页或首页?未找到合适正文内容。

解密:孔子身世之谜

古人结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、延续祖宗香火。所以礼仪规定男子16岁到64岁可以结婚。 在国学刚刚热了几年时间,人们还没有完全弄清国学是什么的时候,一股“戏说国学”的暗风悄然吹起。近日我从报刊上读到这样的文章:说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,不是他公而忘私,而是他被“第三者”插足,在外面包了“二奶”;说算不了什么圣人,他是“野合”而生,是个“私生子”;说更算不了什么诗仙,就是个纨绔酒鬼,整天烂醉如泥,不知怎么被看上了;如此等等。历史是我们祖先留下的足迹。对我们自己的祖先怎么可以“戏说”呢?你的父母可以“戏说”吗?你的祖父母可以“戏说”吗?你的祖祖祖祖父母可以“戏说”吗?不可以的。那么,为什么中华民族的文化祖先就可以“戏说”呢?网络配图 那么孔子到底是不是“野合而生”的私生子呢?我们还是先来给孔子正一下名吧!应该承认,说孔子“野合而生”还是有根据的。这个根据就是的《·孔子世家》。司马迁是这样说的:“纥(音hé)与女野合而生孔子”。这句话里的“纥与颜氏女”就是孔子的父亲叔梁纥与母亲颜徵在。这句话里的确存在“野合而生孔子”的话。“野合”一词按今天人们的理解,就是不轨男女在野地里乱搞男女之事,如此乱搞生出的孩子自然叫“私生子”。 很可惜,以我们今天对“野合”的解读,强加给2000多年前的司马迁,强加给孔子,令人啼笑皆非。因为司马迁那个时代讲“野合”完全是另外一回事。孔子出生的春秋时代是很讲究周礼的时代。之后的几百年间,尽管出现了“”、“”,但到了司马迁生活的时代,“,独尊儒术”,又开始了尊礼尚礼之风盛行的时代。凡合乎礼仪规定的行为,都称为“文”,即有君子文质彬彬之说;而不合礼仪规定的行为,都称之为“野”,即野蛮、野人的行为之意。“合”是“合卺(音jǐn)”的意思,男女成婚称为合卺。这样我们就清楚了:“野合”是指不合礼仪规定的成婚,绝不是指在野地里行男女苟合之事。这与我们今天对“野合”的理解不相及。网络配图 那么司马迁为什么称孔子父母成婚为“野合”呢?或者说称为“不合礼仪规定的成婚”呢?孔子父母成婚难道真的不合礼仪规定吗? 了解一下孔子家史就知道了。孔子的父亲叫叔梁纥,年轻时娶妻,生有9个女儿。按礼仪规定:女儿是不能继承家业、不能祭祀祖宗的,必须由儿子来祭祀。于是叔梁纥为了生儿子,又纳一妾。果然生了个儿子,但却是个瘸子,起名孟皮(读bǒ)。孟是老大的意思,皮就是“跛(音bǒ)”字,就是瘸子的意思。(古人有按男孩排行的习俗,所以孔子排行老二,是因为上面有个哥哥孟皮。)按照礼仪规定:瘸子也是不能祭祀祖宗、继承香火的。不久,小妾带着孟皮离开了孔家。这让叔梁纥非常伤脑筋。那一年叔梁纥已经过了65岁。后来,叔梁纥妻子施氏去世。他为了继承香火,才又明媒正娶了颜家16岁的颜徵在为妻。一年后,孔子降生。应该说,孔子的父母没有任何错误。那么,为什么司马迁却说“野合而生孔子”呢? 古代没有婚姻法,结婚年龄是由礼仪规定的。礼仪规定:男子从16岁到64岁可以结婚,女子从14岁到49岁可以结婚。如果低于或超过这个年龄段,都属于不符合礼仪规定。为什么这么规定呢?是有生理依据的(这个依据与《内经》)。“女子七月生齿,七岁毁齿,二七一十四岁阴道通。七七四十九岁阴道绝。”意思是说:女孩子出生7个月就长乳牙了,到7岁就换完了乳牙,14岁就来月经了,就有了生育能力,49岁就绝经了,就丧失了生育能力。所以礼仪规定女子14岁到49岁可以结婚。“男子八月生齿,八岁毁齿,二八一十六岁阳道通,八八六十四岁阳道绝。”意思是说:男孩子出生后8个月长乳牙,8岁就换完乳牙,16岁生殖系统就成熟了,64岁生殖系统功能完结。这里还要说明一下:古人结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、延续祖宗香火。所以礼仪规定男子16岁到64岁可以结婚。网络配图 叔梁纥是过了65岁(有文献说是67岁)与颜徵在结婚的,超出了礼仪规定的上限64岁。因此,不合礼仪规定。司马迁如实记载了这件事,就将孔子的父亲这种不合礼仪规定的结婚称为“野合”。“野合”在2000多年前也是一个贬意词组。这正说明作为的司马迁记录历史,,不为圣人隐瞒丑事。 从上面的分析中,我们可以确信孔子不是私生子。所谓“野合”,无非是孔子父亲再娶的年龄超过了64岁,违反了礼仪规定而已。 免责声明:以上内容源自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,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。
标签:
>推荐阅读 >特别推荐 >火热推荐